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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每支遙控器功能功能名稱不盡相同,請試一試各鍵,即可了解使用 功能。
有些遙控器的上下左右選擇鍵,應用選台'上下'及音量'左右'鍵調整。
如原廠遙控器本來就無此功能(例PIP子母畫面),按本遙控器「子母畫面鍵」亦無法動作。
更換電池後,如無法遙控,請再設定一次,即可使用。
請妥善保存說明書,以備日後使用。
規格若有修改不另通知。
本產品已申請專利,請勿仿冒。
上列廠牌名稱及商標皆各屬原公司所有。
【東芝 TOSHIBA】液晶電視 遙控器 LCD全系列適用(CT-90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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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模版 南京檢方通報8起禁毒典型案例 其中4人死刑 新華網南京6月26日電(虞啟忠 雒呈瑞)借懷孕期無法被羈押瘋狂實施毒品犯罪、槍毒合流、人體藏毒、購買原料合成制毒、“線上交易”……6月26日國際禁毒日,南京市檢察院召開新聞發佈會,介紹2016年以來南京市檢察機關打擊毒品犯罪檢察工作情況,同時通報8起南京檢方禁毒典型案例,其中涉案被告4人被判處死刑、8人被判處死緩。
毒品犯罪案件增幅明顯 犯罪手段多樣且隱蔽
2016年以來,全市檢察機關共批準逮捕毒品犯罪案件951件1126人,提起公訴毒品犯罪案件1514件1675人。提起公訴的毒品犯罪案件主要涉及8個罪名,其中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683件820人;容留他人吸毒罪674件690人;非法持有毒品罪152件160人;走私制毒物品罪2件2人、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1件1人、強迫他人吸毒罪1件1人、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1件1人。
南京市檢察院公訴一處處長顏暢通報時稱,從全市辦理的毒品犯罪案件分析,毒品犯罪案件呈現增幅明顯、犯罪手段多樣且隱蔽、毒品種類翻新且數量大等特點。目前的毒品犯罪案件已經從傳統的人體攜帶、交通工具運輸、見面交易等“線下”方式向“線上”交易發展,主要通過微信、QQ等方式使用行話、黑話進行聯系,利用快遞手段運輸,借助支付寶、網銀等支付手段實現人貨分離、貨款分離交易,逐漸形成網絡聯系、快遞送達、即時轉賬的販賣運輸毒品模式。
除傳統的毒品海洛因外,“冰毒”(甲基苯丙胺)、“搖頭丸”、“K粉”(氯胺酮)、“麻古”(含甲基苯丙胺成分)以及新精神活性物質(5F-AMB)等合成毒品也不斷出現。南京市辦理的案件中,“冰毒”、“K粉”、“麻古”案件占全部毒品案件的90%以上,並且呈逐年上升趨勢。同時,涉案毒品數量也越來越大的趨勢,最近我市查處瞭多起10千克以上的毒品犯罪案件,最多的一次現場查獲瞭 10千克冰毒(甲基苯丙胺)、24千克K粉。
特別值得警惕的是,毒品犯罪分子多數有前科且呈年輕化趨勢。毒品犯罪分子很多都有行政和刑事處罰經歷,據統計,毒品犯罪分子近一半有刑事犯罪前科。近年抓獲的毒品犯罪分子平均年齡在34歲左右,2015年至今共有11名未成年人犯罪,年齡最小的還不滿16周歲。
南京檢方創新工作機制,突出打擊重點開展禁毒
毒品是人類社會的公敵,毒品犯罪往往與綁架、殺人、非法持有槍支、詐騙等其他嚴重危害社會安定的犯罪行為聯系在一起,不僅直接危害人們的身體健康,還會給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安定帶來較大隱患。針對毒品犯罪出現的人員集團化、聯系方式智能化、運輸手段物流化、支付形式電子化、毒品種類多樣化等新特點,以及毒品犯罪分子反偵查意識、逃避打擊能力都在逐步增強的新情況,南京檢察機關聯合公安機關加強對毒品犯罪手段和方法的研究,調整固有辦案思維模式,改進辦案方法。
同時,圍繞法律適用新變化,強化對毒品犯罪的精準打擊。對於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嫌疑人認罪的毒品犯罪案件,全面試點刑事速裁程序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實現訴前繁簡分流提升訴訟效率,既確保案件質量也註重維護犯罪嫌疑人合法權利,促使犯罪嫌疑人誠心認罪悔罪。兩年來,適用刑事速裁程序毒品犯罪案件445件447人,占同期毒品犯罪案件數的14.9%,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辦理毒品犯罪案件167件170人,占同期毒品犯罪案件的10.9%。
附8起典型毒品犯罪案例——
支某等人販賣、運輸毒品案
數量大;種類多;孕婦;哺乳期
【基本案情】
2011年7月至2015年3月間,被告人支某(女)先後自孫某軍、紀某詹等人處購進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氯胺酮(俗稱K粉)、海洛因等毒品,自外省運輸至本市後販賣給楊某華、蘆某、許某明等人,共計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約46167克,海洛因約357克,氯胺酮約3059克,四氫大麻酚、大麻酚約10.9克。另,被告人支某(女)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約145克、氯胺酮約5.5克。
【辦理過程】
南京市人民檢察院於2014年9月24日受理本案,2015年1月5日以被告人支某犯販賣、運輸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7年2月20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支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被告人支某有期徒刑八年,罰金人民幣四萬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同案另10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死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一年不等。
【典型意義】
本案時間跨度之長、毒品數量之大、毒品種類之多均堪稱全市之最,僅現場查扣毒品現貨就超過40公斤,種類涵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氯胺酮等多種常見毒品。支某為瞭逃避刑罰制裁,在犯罪期間先後生育三名子女,利用國傢法律保障基本人權、維護婦女合法權益的有關規定,借自己處於懷孕期、哺乳期而無法被羈押為保護傘,不斷地實施毒品犯罪,造成瞭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繼支某之後,我市先後出現多名女性涉毒人員效仿支某“懷孕、哺乳”模式進行毒品犯罪的情況。本案的成功辦理,在全市范圍內有效打擊瞭毒品犯罪分子的氣焰,遏制瞭毒品肆意泛濫的勢頭。
朱某純等人販賣、運輸毒品案
數量大;層級多
【基本案情】
2015年2、3月間,被告人宣某祥、張某雲、周某、蘇某共同前往廣東購買毒品回寧販賣。2015年2月14日,宣某祥與張某雲、周某共同駕車前往廣東省東莞市,向朱某純購買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共計6000克。2015年2月28日,宣某祥與張某雲、周某共同駕車前往廣東省東莞市,向朱某純購買甲基苯丙胺共計7860.723克、海洛因26.863克。2015年3月4日,宣某祥、張某雲、周某駕駛的車輛行至寧合高速南京星甸收費站時被公安機關抓獲。2015年3月4日、3月9日,被告人蘇某、朱某純分別在本市建鄴區以及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被公安機關抓獲。公安機關在朱某純廣東暫住處查獲甲基苯丙胺共23.228克。
2015年2月28日,被告人張某雲、周某、蘇某共同或單獨販賣毒品給石某、楊某芳、孫某、趙某波、陳某俊等人甲基苯丙胺共計96克。
2015年2月18日凌晨,尹某莉通過被告人徐某軍聯系被告人洪某擬購買約240克甲基苯丙胺,後徐某軍攜尹某莉到洪某的暫住處購買毒品。洪某自宣某祥處購買約240克甲基苯丙胺後販賣給尹某莉,徐某軍獲利人民幣500元。2015年3月4日18時許,被告人洪某、徐某軍被公安機關抓獲,當場查獲甲基苯丙胺共計5.891克。
【辦理過程】
南京市人民檢察院於2015年6月10日受理本案,2015年12月14日以被告人朱某純、洪某、徐某軍犯販賣毒品罪;被告人宣某祥、張某雲、周某、蘇某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6年3月31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朱某純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張某雲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宣某祥、周某、蘇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洪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徐某軍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典特賣型意義】
本案涉案被告人共7人,涉及廣東的上傢、南京的買傢、買傢的下傢和下下傢共四個層級。涉案人員分工明確,有的負責在南京販賣毒品,有的負責去廣東購買毒品,有的負責運輸毒品,有的負責提供購毒資金,還有的負責送貨。該案涉案毒品主要為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等,數量近14公斤,最終2名被告人被判處死刑,3名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1名被告人被判處無期徒刑。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檢察機關堅持自行補充偵查與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相結合,通過復核采取技術偵查手段獲取的通話記錄,梳理、完善證據體系,增加認定1名被告人運輸7公斤毒品的犯罪事實,所指控的全案事實、罪名與量刑情節均得到法院判決支持。
劉某某運輸毒品案
人體藏毒;互聯網
【基本案情】
被告人劉某某通過互聯網尋找賣腎途徑時,結識一名QQ昵稱為“司令員”的男子,“司令員”向其許諾,“背貨”(即運輸毒品)一次可以獲得12000元現金,劉某某遂在其安排下前往雲南。2017年1月11日晚,劉某某以體內藏毒的方式攜帶海洛因,從雲南省景洪市乘坐JD5282次航班前往麗江市。次日6時許,劉某某又從麗江市乘坐8L9653次航班前往本市。當日11時許,飛機抵達本市後,被告人劉某某在祿口機場該航班機艙內被民警抓獲並被帶至醫院檢查。後劉某某在民警的監督下,從體內排出61小包黃白色膠囊狀毒品疑似物。經鑒定,上述61小包物體共計凈重357.37克,皆檢出毒品海洛因成分。
【辦理過程】
南京市人民檢察院於2017年3月4日受理本案,2017年4月26日以被告人劉某某犯運輸毒品罪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7年5月11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通過互聯網聯系,以人體為載體運輸毒品的典型案例。劉某某三十出頭,原本在廈門市當裝修工,有足夠能力倚靠辛勤勞動賺錢養傢,但卻因沉迷於網絡和賭博,為瞭償還賭債和賺錢為父母過壽,萌生出賣腎、運毒來賺“快錢”的想法,並通過互聯網與招攬人員運輸毒品的毒販建立聯系,鋌而走險、以身試法,也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身居幕後的毒販隻是將負責運輸毒品的“背貨”人作為用以隱藏自己實施毒品交易的工具,毒品包裝在體內如果出現破裂,將會嚴重危害生命安全,特別是在乘坐高鐵、飛機等公共交通工具中,一旦出現意外,也將嚴重危及公共安全。
楊某等人販賣、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槍支案
制造毒品;源頭性犯罪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上旬,被告人楊某、程某、李某勇至山東購買制造毒品氯胺酮(俗稱“K粉”)的原料鹽酸羥亞胺,後在楊某租賃的位於句容市郭莊鎮虯山口附近的一處平房內制造毒品。李某勇負責制造毒品,楊某、程某安排被告人李某、陳某濤(另案處理)等人協助李某勇制毒及望風。2015年11月18日晚,楊某組織被告人李某、王某等人將制毒地點的制毒材料轉移至其租賃的句容市下蜀鎮謝傢邊大堰水庫旁的房屋內,並安排李某、王某繼續協助李某勇制毒。
2015年11月20日晚,公安機關在前述制毒地點附近將楊某抓獲,現場查獲氯胺酮共計凈重346.008克、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1.104克。同時,在楊某駕駛的面包車後備箱內查獲槍支1把、槍彈7枚、管制刀具4把。後公安機關將李某勇抓獲,在其身上查獲甲基苯丙胺0.03克,當晚公安機關在制毒地點查獲大量毒品疑似物,其中塊狀物和晶體共計15490.16克,綠色液體共計4050mL,皆檢出氯胺酮成分。
另經查,2015年9月28日,被告人楊某授意被告人李某勇向陳某(另案處理)販賣毒品,當日下午,李某勇在本市江寧區土向陳某販賣毒品氯胺酮共計120克,收取毒資人民幣6000元。
【辦理過程】
南京市人民檢察院於2016年3月24日受理本案,2016年6月20日以被告人楊某犯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告人程某、李某、王某犯制造毒品罪;被告人李某勇犯制造、販賣毒品罪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6年12月27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販賣、制造毒品罪判處被告人楊某死刑,緩刑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制造毒品罪判處被告人程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犯販賣、制造毒品罪判處被告人李某勇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制造毒品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五年,沒收財產人民幣二十萬元;以制造毒品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五年,沒收財產人民幣二十萬元。
【典型意義】
長期以來,南京地區查辦的毒品犯罪案件中,絕大部分的毒品來自於廣東、貴州等外省市,所涉罪名多為販賣、運輸毒品罪等,極少出現制造毒品罪等專業性很強的罪名。案件的發生表明南京地區已經開始出現源頭性的毒品犯罪,有可能成為毒品的生產地、流出地,從而引起其他省市的涉毒人員前來交易,為社會治安帶來更為嚴重的隱患。同時,楊某在實施販賣、制造毒品犯罪時,隨車攜帶槍支、彈藥,雖從法律層面上沒有認定涉案人員的行為構成武裝掩護販賣、制造毒品罪,但從中表現出的槍毒合流趨勢應引起重視。在結合抓捕楊某時,其還有駕車暴力沖卡等逃跑行為,如果未能及時查獲,後果難以預料。
汪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三位一體”幫教模式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下旬的某日21時許,犯罪嫌疑人汪某(女,時年17歲)在高淳區其母楊某的住處內,容留“胖子”、孔某(女,時年16歲)、王某(女,時年15歲)吸食毒品冰毒;9月30日21時許,汪某在上述地址再次容留“胖子”、孔某、童某吸食毒品冰毒。2014年11月26日15時許,汪某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抓獲歸案,後如實供述瞭上述犯罪事實。
【辦理過程】
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檢察院於2015年12月2日受理本案。由於汪某在審查起訴期間能夠配合檢察機關的幫教工作,定期匯報思想生活情況,根據要求不定期接受尿檢,自覺遠離毒品、吸毒人員、吸毒場所,已不再吸毒,有瞭較為穩定的工作,具有悔罪表現。2016年5月25日,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對汪某附條件不起訴,考驗期為六個月,從2016年5月25日至2016年11月24日止。2016年11月24日,鑒於汪某在考驗期內沒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對其不起訴。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在辦理該案過程中,切實保障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開展瞭深入細致的社會調查,對汪某的傢庭情況和犯罪原因進行瞭深入瞭解,本著以教育為主的原則,對汪某決定附條件不起訴。鑒於汪某的居住地、工作地及父母工作地均在本市高淳區,為瞭對涉罪未成年人實現非監禁、非刑罰化平等保護,檢察機關啟動采用附條件不起訴考察幫教異地協作機制,秦淮、高淳兩區院簽訂瞭《異地考察幫教委托書》,聯合對汪某進行監督幫教。考察期間,通過實地監督考察與遠程監督考察相結合的協作方式,為汪某量身定做的司法機關——傢庭——社會“三位一體”的幫教模式,利用微信、QQ等社交網絡通訊技術,實時與汪某溝通聯系,遠程開展心理疏導工作;定期通報監督考察對象表現;不定期對汪某的尿樣進行抽查,確保其戒除毒癮,取得瞭比較好的效果。
袁某某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案
罌粟;毒品原植物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20日,群眾發現本市江寧區祿口街道飛天大道與保稅大道路口東50米處有罌粟種植,後舉報至公安機關。經調查發現, 2015年10月以來,被告人袁某某在南京市江寧區祿口街道飛天大道與保稅大道路口東50米處非法種植罌粟。2016年5月20日,公安機關現場查獲被告人袁某某種植的罌粟活體1628株。2016年5月24日上午,袁某某到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祿口派出所投案自首。
【辦理過程】
2016年8月12日,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袁某某犯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罌粟活體1628顆予以沒收。
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檢察院於2016年7月20日受理本案,2016年8月1日以被告人袁某某犯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向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6年8月12日,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判處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罌粟活體1628顆予以沒收。
【典型意義】
時至今日,罌粟的保健藥用價值在民間仍被以訛傳訛,導致部分法制觀念淡漠的群眾時有種植。但是,根據法律規定,無論出於何種目的,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一律強制鏟除,輕則行政處罰,重則受到刑罰制裁。此案也提醒我們,仍應當進一步加強預防毒品犯罪普法教育,強化禁毒宣傳,讓群眾認識到種植毒品原植物的違法性,進一步引導群眾相信科學,用正確的方式強身健體。
徐某某走私制毒物品案
走私制毒物品;國際協作
【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被告人徐某某接受他人指示,在南京市浦口區成立南京寶志祥貿易有限公司,並通過上海谷瑞有限公司與南京太化化工有限公司簽訂草甘膦助劑(4204A)貨物銷售合同。上海谷瑞化學品有限公司將南京太化200升裝的4204A分裝後,運往徐某某指定的上海華宇倉庫,後通過上海申偉國際貨運公司出口至捷克。徐某某於2012年7、8月份、2013年4、5月份、2013年8、9月份先後三次向上海華宇倉庫運送跟上海谷瑞化學品有限公司包裝相同的違禁化學品,混裝在裝有正規草甘膦助劑的集裝箱中出口,先後共計出口違禁化學品17噸。
2014年3月4日,一名俄國男子在波蘭格但斯克被捕,其隨身攜帶約200升的1-苯基-2-丙酮(易制毒化學品),後在其中的一處寓所的倉庫查獲1-苯基-2-丙酮樣品計量6907升。根據紙箱的外包裝發現來自中國,出口公司為南京寶志祥貿易有限公司,生產廠傢為南京太化化工有限公司。經波蘭司法刑事化驗中心對查獲的液體進行瞭鑒定,液體樣本1A到345中含有BMK(苯基丙酮)。從檢驗結果推斷,1-苯基-2-丙酮共計6900升。後南京警方在上海華宇倉庫查獲徐某某堆放的53桶跟波蘭查獲包裝相同的不明液體,並於2015年12月16日在寧波抓獲徐某某。經鑒定,上述53桶不明液體中均檢出1-苯基-2-丙酮成分。
【辦理過程】
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檢察院於2016年3月23日受理本案,2016年9月9日以被告人徐某某犯走私制毒物品罪向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7年2月17日,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走私制毒物品罪判處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罰金十五萬元。
【典型意義】
在當前毒品問題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司法機關不僅要斬斷境外毒品入境通道,也應當積極防范和應對境內毒品外流,為全球禁毒事業做出更大貢獻,避免此類犯罪對國傢形象與國際關系造成負面影響。在本案的辦理過程中,檢察機關會同公安機關著力探索國際協作模式,在案件的交接、取證等工作中逐步建立起規范化的合作機制,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於通過國際協作從外方獲取的涉案貨運單據、審訊筆錄、實物照片、鑒定報告、開箱檢查過程等證據資料等進行轉換,確保取證主體的合法性。該案的成功辦理,為國際間的協作提供瞭有益的樣本和經驗。
顏某某、馬某販賣、運輸毒品案
販賣、運輸毒品;母女親情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被告人馬某與其母被告人顏某某共謀從被告人孟某某處購買毒品海洛因供馬某販賣。後顏某某多次電話聯系孟某某,確定交易時間、地點,並與孟某某約定以人民幣32萬元的價格向孟某某購買海洛因500餘克及“黃皮”若幹。2015年3月23日8時許,顏某某乘車至事先約定的安徽省合肥市與孟某某見面交易,顏某某將購毒款交給孟某某,孟某某將藏有毒品的方便面紙箱交給顏某某。
當日15時許,民警在本市浦口區長江隧道收費站將返寧途中的顏某某抓獲,在其乘坐的轎車後備箱內查獲毒品海洛因共計凈重572.577克。後民警將馬某抓獲,在其住處查獲海洛因共計凈重48.337克、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共計凈重12.63克、可卡因共計凈重0.116克、四氫大麻酚、大麻二酚、大麻酚共計凈重7.358克、氯胺酮共計凈重5.861克;在顏某某住處查獲海洛因共計凈重308.239克。
另經查,2014年6月28日以來,被告人馬某與他人共同出資在本市秦淮區文安街開設遊戲機室,擺放具有賭博功能的遊戲機,並安排人員負責日常管理,通超值過現金結算方式公開對外進行賭博活動。2014年7月13日至16日間,被告人馬某分三次自該遊戲機室取走違法所得人民幣6萬元。2014年7月16日,民警在對該遊戲機室進行檢查時,抓獲被告人馬某及參賭人員12人,繳獲具有賭博功能的遊戲機34臺,並查獲違法所得人民幣2.444萬元。
【辦理過程】
南京市人民檢察院於2015年10月23日受理本案,同年11月19日以被告人孟某某犯販賣毒品罪,被告人馬某犯販賣毒品罪、開設賭場罪,被告人顏某某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6年6月26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孟某某死刑,緩刑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馬某死刑,緩刑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開設賭場罪判處被告人馬某有期徒刑三年,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決定執行死刑,緩刑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顏某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典型意義】
本案的被告人顏某某是被告人馬某的母親,其在關愛女兒方式上的不得法是造成這一對母女同時身陷囹圄的關鍵。馬某成長在一個父母離異的傢庭環境中,顏某某出於對馬某的強烈虧欠感,對女兒過度寵溺而忽視教育,導致馬某在成年後便染上毒品,顏某某也曾出錢讓馬某去戒毒。然而,馬某在戒毒過程中卻結識瞭新的“毒友”,反而越陷越深,吸食毒品量不斷增大,甚至染上瞭艾滋病。此時的顏某某不僅沒有將自己的女兒引出歧途,反而慢慢被自己的女兒拖下深淵,接受瞭馬某以販養吸的現實,從代為幫馬某保管毒品到參與幫馬某販賣、運輸毒品,最終也讓自己走上瞭犯罪道路。本案警示我們,為人父母,對子女愛的表達,絕不是毫無底線地滿足其全部要求,而是要為子女營造健康向上的傢庭環境,讓子女能明辨善惡、走上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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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案件增幅明顯 犯罪手段多樣且隱蔽
2016年以來,全市檢察機關共批準逮捕毒品犯罪案件951件1126人,提起公訴毒品犯罪案件1514件1675人。提起公訴的毒品犯罪案件主要涉及8個罪名,其中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683件820人;容留他人吸毒罪674件690人;非法持有毒品罪152件160人;走私制毒物品罪2件2人、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1件1人、強迫他人吸毒罪1件1人、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1件1人。
南京市檢察院公訴一處處長顏暢通報時稱,從全市辦理的毒品犯罪案件分析,毒品犯罪案件呈現增幅明顯、犯罪手段多樣且隱蔽、毒品種類翻新且數量大等特點。目前的毒品犯罪案件已經從傳統的人體攜帶、交通工具運輸、見面交易等“線下”方式向“線上”交易發展,主要通過微信、QQ等方式使用行話、黑話進行聯系,利用快遞手段運輸,借助支付寶、網銀等支付手段實現人貨分離、貨款分離交易,逐漸形成網絡聯系、快遞送達、即時轉賬的販賣運輸毒品模式。
除傳統的毒品海洛因外,“冰毒”(甲基苯丙胺)、“搖頭丸”、“K粉”(氯胺酮)、“麻古”(含甲基苯丙胺成分)以及新精神活性物質(5F-AMB)等合成毒品也不斷出現。南京市辦理的案件中,“冰毒”、“K粉”、“麻古”案件占全部毒品案件的90%以上,並且呈逐年上升趨勢。同時,涉案毒品數量也越來越大的趨勢,最近我市查處瞭多起10千克以上的毒品犯罪案件,最多的一次現場查獲瞭 10千克冰毒(甲基苯丙胺)、24千克K粉。
特別值得警惕的是,毒品犯罪分子多數有前科且呈年輕化趨勢。毒品犯罪分子很多都有行政和刑事處罰經歷,據統計,毒品犯罪分子近一半有刑事犯罪前科。近年抓獲的毒品犯罪分子平均年齡在34歲左右,2015年至今共有11名未成年人犯罪,年齡最小的還不滿16周歲。
南京檢方創新工作機制,突出打擊重點開展禁毒
毒品是人類社會的公敵,毒品犯罪往往與綁架、殺人、非法持有槍支、詐騙等其他嚴重危害社會安定的犯罪行為聯系在一起,不僅直接危害人們的身體健康,還會給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安定帶來較大隱患。針對毒品犯罪出現的人員集團化、聯系方式智能化、運輸手段物流化、支付形式電子化、毒品種類多樣化等新特點,以及毒品犯罪分子反偵查意識、逃避打擊能力都在逐步增強的新情況,南京檢察機關聯合公安機關加強對毒品犯罪手段和方法的研究,調整固有辦案思維模式,改進辦案方法。
同時,圍繞法律適用新變化,強化對毒品犯罪的精準打擊。對於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嫌疑人認罪的毒品犯罪案件,全面試點刑事速裁程序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實現訴前繁簡分流提升訴訟效率,既確保案件質量也註重維護犯罪嫌疑人合法權利,促使犯罪嫌疑人誠心認罪悔罪。兩年來,適用刑事速裁程序毒品犯罪案件445件447人,占同期毒品犯罪案件數的14.9%,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辦理毒品犯罪案件167件170人,占同期毒品犯罪案件的10.9%。
附8起典型毒品犯罪案例——
支某等人販賣、運輸毒品案
數量大;種類多;孕婦;哺乳期
【基本案情】
2011年7月至2015年3月間,被告人支某(女)先後自孫某軍、紀某詹等人處購進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氯胺酮(俗稱K粉)、海洛因等毒品,自外省運輸至本市後販賣給楊某華、蘆某、許某明等人,共計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約46167克,海洛因約357克,氯胺酮約3059克,四氫大麻酚、大麻酚約10.9克。另,被告人支某(女)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約145克、氯胺酮約5.5克。
【辦理過程】
南京市人民檢察院於2014年9月24日受理本案,2015年1月5日以被告人支某犯販賣、運輸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7年2月20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支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被告人支某有期徒刑八年,罰金人民幣四萬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同案另10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死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一年不等。
【典型意義】
本案時間跨度之長、毒品數量之大、毒品種類之多均堪稱全市之最,僅現場查扣毒品現貨就超過40公斤,種類涵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氯胺酮等多種常見毒品。支某為瞭逃避刑罰制裁,在犯罪期間先後生育三名子女,利用國傢法律保障基本人權、維護婦女合法權益的有關規定,借自己處於懷孕期、哺乳期而無法被羈押為保護傘,不斷地實施毒品犯罪,造成瞭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繼支某之後,我市先後出現多名女性涉毒人員效仿支某“懷孕、哺乳”模式進行毒品犯罪的情況。本案的成功辦理,在全市范圍內有效打擊瞭毒品犯罪分子的氣焰,遏制瞭毒品肆意泛濫的勢頭。
朱某純等人販賣、運輸毒品案
數量大;層級多
【基本案情】
2015年2、3月間,被告人宣某祥、張某雲、周某、蘇某共同前往廣東購買毒品回寧販賣。2015年2月14日,宣某祥與張某雲、周某共同駕車前往廣東省東莞市,向朱某純購買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共計6000克。2015年2月28日,宣某祥與張某雲、周某共同駕車前往廣東省東莞市,向朱某純購買甲基苯丙胺共計7860.723克、海洛因26.863克。2015年3月4日,宣某祥、張某雲、周某駕駛的車輛行至寧合高速南京星甸收費站時被公安機關抓獲。2015年3月4日、3月9日,被告人蘇某、朱某純分別在本市建鄴區以及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被公安機關抓獲。公安機關在朱某純廣東暫住處查獲甲基苯丙胺共23.228克。
2015年2月28日,被告人張某雲、周某、蘇某共同或單獨販賣毒品給石某、楊某芳、孫某、趙某波、陳某俊等人甲基苯丙胺共計96克。
2015年2月18日凌晨,尹某莉通過被告人徐某軍聯系被告人洪某擬購買約240克甲基苯丙胺,後徐某軍攜尹某莉到洪某的暫住處購買毒品。洪某自宣某祥處購買約240克甲基苯丙胺後販賣給尹某莉,徐某軍獲利人民幣500元。2015年3月4日18時許,被告人洪某、徐某軍被公安機關抓獲,當場查獲甲基苯丙胺共計5.891克。
【辦理過程】
南京市人民檢察院於2015年6月10日受理本案,2015年12月14日以被告人朱某純、洪某、徐某軍犯販賣毒品罪;被告人宣某祥、張某雲、周某、蘇某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6年3月31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朱某純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張某雲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宣某祥、周某、蘇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洪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徐某軍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典特賣型意義】
本案涉案被告人共7人,涉及廣東的上傢、南京的買傢、買傢的下傢和下下傢共四個層級。涉案人員分工明確,有的負責在南京販賣毒品,有的負責去廣東購買毒品,有的負責運輸毒品,有的負責提供購毒資金,還有的負責送貨。該案涉案毒品主要為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等,數量近14公斤,最終2名被告人被判處死刑,3名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1名被告人被判處無期徒刑。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檢察機關堅持自行補充偵查與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相結合,通過復核采取技術偵查手段獲取的通話記錄,梳理、完善證據體系,增加認定1名被告人運輸7公斤毒品的犯罪事實,所指控的全案事實、罪名與量刑情節均得到法院判決支持。
劉某某運輸毒品案
人體藏毒;互聯網
【基本案情】
被告人劉某某通過互聯網尋找賣腎途徑時,結識一名QQ昵稱為“司令員”的男子,“司令員”向其許諾,“背貨”(即運輸毒品)一次可以獲得12000元現金,劉某某遂在其安排下前往雲南。2017年1月11日晚,劉某某以體內藏毒的方式攜帶海洛因,從雲南省景洪市乘坐JD5282次航班前往麗江市。次日6時許,劉某某又從麗江市乘坐8L9653次航班前往本市。當日11時許,飛機抵達本市後,被告人劉某某在祿口機場該航班機艙內被民警抓獲並被帶至醫院檢查。後劉某某在民警的監督下,從體內排出61小包黃白色膠囊狀毒品疑似物。經鑒定,上述61小包物體共計凈重357.37克,皆檢出毒品海洛因成分。
【辦理過程】
南京市人民檢察院於2017年3月4日受理本案,2017年4月26日以被告人劉某某犯運輸毒品罪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7年5月11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通過互聯網聯系,以人體為載體運輸毒品的典型案例。劉某某三十出頭,原本在廈門市當裝修工,有足夠能力倚靠辛勤勞動賺錢養傢,但卻因沉迷於網絡和賭博,為瞭償還賭債和賺錢為父母過壽,萌生出賣腎、運毒來賺“快錢”的想法,並通過互聯網與招攬人員運輸毒品的毒販建立聯系,鋌而走險、以身試法,也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身居幕後的毒販隻是將負責運輸毒品的“背貨”人作為用以隱藏自己實施毒品交易的工具,毒品包裝在體內如果出現破裂,將會嚴重危害生命安全,特別是在乘坐高鐵、飛機等公共交通工具中,一旦出現意外,也將嚴重危及公共安全。
楊某等人販賣、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槍支案
制造毒品;源頭性犯罪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上旬,被告人楊某、程某、李某勇至山東購買制造毒品氯胺酮(俗稱“K粉”)的原料鹽酸羥亞胺,後在楊某租賃的位於句容市郭莊鎮虯山口附近的一處平房內制造毒品。李某勇負責制造毒品,楊某、程某安排被告人李某、陳某濤(另案處理)等人協助李某勇制毒及望風。2015年11月18日晚,楊某組織被告人李某、王某等人將制毒地點的制毒材料轉移至其租賃的句容市下蜀鎮謝傢邊大堰水庫旁的房屋內,並安排李某、王某繼續協助李某勇制毒。
2015年11月20日晚,公安機關在前述制毒地點附近將楊某抓獲,現場查獲氯胺酮共計凈重346.008克、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1.104克。同時,在楊某駕駛的面包車後備箱內查獲槍支1把、槍彈7枚、管制刀具4把。後公安機關將李某勇抓獲,在其身上查獲甲基苯丙胺0.03克,當晚公安機關在制毒地點查獲大量毒品疑似物,其中塊狀物和晶體共計15490.16克,綠色液體共計4050mL,皆檢出氯胺酮成分。
另經查,2015年9月28日,被告人楊某授意被告人李某勇向陳某(另案處理)販賣毒品,當日下午,李某勇在本市江寧區土向陳某販賣毒品氯胺酮共計120克,收取毒資人民幣6000元。
【辦理過程】
南京市人民檢察院於2016年3月24日受理本案,2016年6月20日以被告人楊某犯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告人程某、李某、王某犯制造毒品罪;被告人李某勇犯制造、販賣毒品罪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6年12月27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販賣、制造毒品罪判處被告人楊某死刑,緩刑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制造毒品罪判處被告人程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犯販賣、制造毒品罪判處被告人李某勇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制造毒品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五年,沒收財產人民幣二十萬元;以制造毒品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五年,沒收財產人民幣二十萬元。
【典型意義】
長期以來,南京地區查辦的毒品犯罪案件中,絕大部分的毒品來自於廣東、貴州等外省市,所涉罪名多為販賣、運輸毒品罪等,極少出現制造毒品罪等專業性很強的罪名。案件的發生表明南京地區已經開始出現源頭性的毒品犯罪,有可能成為毒品的生產地、流出地,從而引起其他省市的涉毒人員前來交易,為社會治安帶來更為嚴重的隱患。同時,楊某在實施販賣、制造毒品犯罪時,隨車攜帶槍支、彈藥,雖從法律層面上沒有認定涉案人員的行為構成武裝掩護販賣、制造毒品罪,但從中表現出的槍毒合流趨勢應引起重視。在結合抓捕楊某時,其還有駕車暴力沖卡等逃跑行為,如果未能及時查獲,後果難以預料。
汪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三位一體”幫教模式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下旬的某日21時許,犯罪嫌疑人汪某(女,時年17歲)在高淳區其母楊某的住處內,容留“胖子”、孔某(女,時年16歲)、王某(女,時年15歲)吸食毒品冰毒;9月30日21時許,汪某在上述地址再次容留“胖子”、孔某、童某吸食毒品冰毒。2014年11月26日15時許,汪某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抓獲歸案,後如實供述瞭上述犯罪事實。
【辦理過程】
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檢察院於2015年12月2日受理本案。由於汪某在審查起訴期間能夠配合檢察機關的幫教工作,定期匯報思想生活情況,根據要求不定期接受尿檢,自覺遠離毒品、吸毒人員、吸毒場所,已不再吸毒,有瞭較為穩定的工作,具有悔罪表現。2016年5月25日,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對汪某附條件不起訴,考驗期為六個月,從2016年5月25日至2016年11月24日止。2016年11月24日,鑒於汪某在考驗期內沒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對其不起訴。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在辦理該案過程中,切實保障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開展瞭深入細致的社會調查,對汪某的傢庭情況和犯罪原因進行瞭深入瞭解,本著以教育為主的原則,對汪某決定附條件不起訴。鑒於汪某的居住地、工作地及父母工作地均在本市高淳區,為瞭對涉罪未成年人實現非監禁、非刑罰化平等保護,檢察機關啟動采用附條件不起訴考察幫教異地協作機制,秦淮、高淳兩區院簽訂瞭《異地考察幫教委托書》,聯合對汪某進行監督幫教。考察期間,通過實地監督考察與遠程監督考察相結合的協作方式,為汪某量身定做的司法機關——傢庭——社會“三位一體”的幫教模式,利用微信、QQ等社交網絡通訊技術,實時與汪某溝通聯系,遠程開展心理疏導工作;定期通報監督考察對象表現;不定期對汪某的尿樣進行抽查,確保其戒除毒癮,取得瞭比較好的效果。
袁某某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案
罌粟;毒品原植物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20日,群眾發現本市江寧區祿口街道飛天大道與保稅大道路口東50米處有罌粟種植,後舉報至公安機關。經調查發現, 2015年10月以來,被告人袁某某在南京市江寧區祿口街道飛天大道與保稅大道路口東50米處非法種植罌粟。2016年5月20日,公安機關現場查獲被告人袁某某種植的罌粟活體1628株。2016年5月24日上午,袁某某到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祿口派出所投案自首。
【辦理過程】
2016年8月12日,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袁某某犯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罌粟活體1628顆予以沒收。
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檢察院於2016年7月20日受理本案,2016年8月1日以被告人袁某某犯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向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6年8月12日,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判處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罌粟活體1628顆予以沒收。
【典型意義】
時至今日,罌粟的保健藥用價值在民間仍被以訛傳訛,導致部分法制觀念淡漠的群眾時有種植。但是,根據法律規定,無論出於何種目的,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一律強制鏟除,輕則行政處罰,重則受到刑罰制裁。此案也提醒我們,仍應當進一步加強預防毒品犯罪普法教育,強化禁毒宣傳,讓群眾認識到種植毒品原植物的違法性,進一步引導群眾相信科學,用正確的方式強身健體。
徐某某走私制毒物品案
走私制毒物品;國際協作
【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被告人徐某某接受他人指示,在南京市浦口區成立南京寶志祥貿易有限公司,並通過上海谷瑞有限公司與南京太化化工有限公司簽訂草甘膦助劑(4204A)貨物銷售合同。上海谷瑞化學品有限公司將南京太化200升裝的4204A分裝後,運往徐某某指定的上海華宇倉庫,後通過上海申偉國際貨運公司出口至捷克。徐某某於2012年7、8月份、2013年4、5月份、2013年8、9月份先後三次向上海華宇倉庫運送跟上海谷瑞化學品有限公司包裝相同的違禁化學品,混裝在裝有正規草甘膦助劑的集裝箱中出口,先後共計出口違禁化學品17噸。
2014年3月4日,一名俄國男子在波蘭格但斯克被捕,其隨身攜帶約200升的1-苯基-2-丙酮(易制毒化學品),後在其中的一處寓所的倉庫查獲1-苯基-2-丙酮樣品計量6907升。根據紙箱的外包裝發現來自中國,出口公司為南京寶志祥貿易有限公司,生產廠傢為南京太化化工有限公司。經波蘭司法刑事化驗中心對查獲的液體進行瞭鑒定,液體樣本1A到345中含有BMK(苯基丙酮)。從檢驗結果推斷,1-苯基-2-丙酮共計6900升。後南京警方在上海華宇倉庫查獲徐某某堆放的53桶跟波蘭查獲包裝相同的不明液體,並於2015年12月16日在寧波抓獲徐某某。經鑒定,上述53桶不明液體中均檢出1-苯基-2-丙酮成分。
【辦理過程】
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檢察院於2016年3月23日受理本案,2016年9月9日以被告人徐某某犯走私制毒物品罪向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7年2月17日,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走私制毒物品罪判處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罰金十五萬元。
【典型意義】
在當前毒品問題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司法機關不僅要斬斷境外毒品入境通道,也應當積極防范和應對境內毒品外流,為全球禁毒事業做出更大貢獻,避免此類犯罪對國傢形象與國際關系造成負面影響。在本案的辦理過程中,檢察機關會同公安機關著力探索國際協作模式,在案件的交接、取證等工作中逐步建立起規范化的合作機制,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於通過國際協作從外方獲取的涉案貨運單據、審訊筆錄、實物照片、鑒定報告、開箱檢查過程等證據資料等進行轉換,確保取證主體的合法性。該案的成功辦理,為國際間的協作提供瞭有益的樣本和經驗。
顏某某、馬某販賣、運輸毒品案
販賣、運輸毒品;母女親情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被告人馬某與其母被告人顏某某共謀從被告人孟某某處購買毒品海洛因供馬某販賣。後顏某某多次電話聯系孟某某,確定交易時間、地點,並與孟某某約定以人民幣32萬元的價格向孟某某購買海洛因500餘克及“黃皮”若幹。2015年3月23日8時許,顏某某乘車至事先約定的安徽省合肥市與孟某某見面交易,顏某某將購毒款交給孟某某,孟某某將藏有毒品的方便面紙箱交給顏某某。
當日15時許,民警在本市浦口區長江隧道收費站將返寧途中的顏某某抓獲,在其乘坐的轎車後備箱內查獲毒品海洛因共計凈重572.577克。後民警將馬某抓獲,在其住處查獲海洛因共計凈重48.337克、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共計凈重12.63克、可卡因共計凈重0.116克、四氫大麻酚、大麻二酚、大麻酚共計凈重7.358克、氯胺酮共計凈重5.861克;在顏某某住處查獲海洛因共計凈重308.239克。
另經查,2014年6月28日以來,被告人馬某與他人共同出資在本市秦淮區文安街開設遊戲機室,擺放具有賭博功能的遊戲機,並安排人員負責日常管理,通超值過現金結算方式公開對外進行賭博活動。2014年7月13日至16日間,被告人馬某分三次自該遊戲機室取走違法所得人民幣6萬元。2014年7月16日,民警在對該遊戲機室進行檢查時,抓獲被告人馬某及參賭人員12人,繳獲具有賭博功能的遊戲機34臺,並查獲違法所得人民幣2.444萬元。
【辦理過程】
南京市人民檢察院於2015年10月23日受理本案,同年11月19日以被告人孟某某犯販賣毒品罪,被告人馬某犯販賣毒品罪、開設賭場罪,被告人顏某某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6年6月26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孟某某死刑,緩刑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馬某死刑,緩刑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開設賭場罪判處被告人馬某有期徒刑三年,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決定執行死刑,緩刑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顏某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典型意義】
本案的被告人顏某某是被告人馬某的母親,其在關愛女兒方式上的不得法是造成這一對母女同時身陷囹圄的關鍵。馬某成長在一個父母離異的傢庭環境中,顏某某出於對馬某的強烈虧欠感,對女兒過度寵溺而忽視教育,導致馬某在成年後便染上毒品,顏某某也曾出錢讓馬某去戒毒。然而,馬某在戒毒過程中卻結識瞭新的“毒友”,反而越陷越深,吸食毒品量不斷增大,甚至染上瞭艾滋病。此時的顏某某不僅沒有將自己的女兒引出歧途,反而慢慢被自己的女兒拖下深淵,接受瞭馬某以販養吸的現實,從代為幫馬某保管毒品到參與幫馬某販賣、運輸毒品,最終也讓自己走上瞭犯罪道路。本案警示我們,為人父母,對子女愛的表達,絕不是毫無底線地滿足其全部要求,而是要為子女營造健康向上的傢庭環境,讓子女能明辨善惡、走上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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